滕延才:和谐环境是"司法和谐"前提
稿源: 新华网黑龙江频道    2008-04-14 12:40:21      
 

和谐的司法环境是"司法和谐"的前提

鹤岗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滕延才

    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    

    司法是一个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更是关系到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要打造司法的和谐,我认为首先就要创立出和谐的司法环境。总的来说,影响当前"和谐司法"环境的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权力的影响。在不少司法过程中都可以看到,司法诉讼还没有形成或是正在形成,一些形形色色的权力就开始向司法渗透,有权力的批条子、打电话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没有权力的又总是千方百计地拉关系开后门,通过种种渠道干涉司法公正。而有些司法的最后"定音",也确实有权力干涉的阴影,这也就无形中助长了一些人对这种"权力"的追逐。二是金钱的影响。在传统的"文化"里,"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虽然这是一种旧观念,但现在群众的印象里仍有阴影,有些司法机关作风腐败,对诉讼人员吃、拿、卡、要,甚至索贿受贿,又让老百姓谈"官司"色变。加上一些司法程序的繁杂,时间的长久,一般老百姓仍不到万不得已不去打官司。如一些农民工讨薪问题,有很多农民工维权不是不想走正常的法律途径,可就是一个费用和时间就把他们挡在了门外。    

    现在,我们的法律条文基本健全,法律程序也比较合理,司法机关更是比较完善。就是因为以上两种因素的影响,产生了腐败现象,导致了现在的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因为这种环境的不和谐,导致了许多人尤其是社会底层群体喜欢抛开正常的法律程序而走"捷径",才激化了某些矛盾。同时,这种不和谐的司法环境,也就必然导致司法的不和谐。    

    没有和谐的诉讼秩序和环境,就不可能出现真正的"司法和谐",这就需要社会特别是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大练内功,增强对不正之风的免疫能力,也就是把权力和金钱完全排除在法律以外,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地落实好。对一些不合理的收费和司法程序进行必要的改革,甚至可以制定出一些特殊的政策面对社会弱势群体,让所有普通的老百姓都能挺起腰杆打得起官司,以司法和谐促进社会的全面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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