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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五个"并重"创建和谐诉讼新模式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树江
一、公正与效率并重
公正与效率相互依存和补充,密不可分。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 在现实审判工作中,影响公正与效率实现的因素有很多,法官的执法观念、素质、责任心以及审判管理制度等,都制约着公正和效率。因此,公正与效率并重,必须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公正与效率意识;加强队伍建设,着力增强法官的责任感,提高司法水平;深化法院改革,完善审判机制。
二、实体与程序并重
过去由于长期流行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观念,部分法官对程序法的价值认识不足,把程序法仅仅视为实体法的附庸。这种司法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人民法院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办案,不仅造成了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不当侵害,而且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有时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而,审判工作中,要正确处理执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保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三、审判工作与队伍建设并重
审判工作的好坏,是评价一个法院整体工作份量最重的基本要素。但是仅仅抓住审判工作,而忽视队伍建设,审判工作也打不开局面。因为高质量的审判工作必须依靠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队伍建设与审判工作是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审判工作是队伍建设的目的,队伍建设是审判工作的手段,两者必须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否则事倍功半。
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
评价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标准有法律标准、政治标准和社会标准。法律标准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政治标准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是否坚持党的领导,社会标准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赞同。法律标准体现法律效果,政治标准和社会标准体现社会效果,只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才能让人民满意,让党放心。
五、制裁违法与保护人权并重
制裁违法与保护人权,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应当并重不能偏废。首先要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的陈旧观念;其次在具体的刑事审判过程中,坚决贯彻"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第三要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摒弃重刑主义思想;第四要充分尊重被告人人格,依法维护其辩护权、控告申诉权等合法权益,坚决禁止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同时要为被告人的律师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坚持制裁违法与保护人权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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